勞資會議設置要點

社團法人台灣國際學術交流學會

勞資會議設置要點

1111104日行政會議訂定

一、社團法人台灣國際學術交流學會(以下簡稱台學會為協調台學會、邑米社區大學、邑山社區大學、邑米社大生態教學農埸員工(以下簡稱勞方)與台學會(以下簡稱資方)關係,促進勞資合作,特設置社團法人台灣國際學術交流學會勞資會議(以下簡稱本會議), 並訂定社團法人台灣國際學術交流學會勞資會議設置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
二、本會議之職務如下: 

(一)協調勞資關係有關事項。 

(二)勞動條件有關事項。 

(三)勞方福利及合作有關事項。 

三、本會議資方及勞方各置代表3人,其產生方式如下: 

(一)資方代表:由理事長、邑米社區大學校長、邑山社區大學校長擔任
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。 

(二)勞方代表:採公開票選與討論推選,應選3人,備取3(台學會、邑米社大、邑山社大,分配各推選代表1人,備取1人),以得票數高低決定之,其中單一性別勞方人數占勞方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,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。

  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,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;其遞補不受前項性別限制。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,得補選之。 

四、本會議代表選出或派定後,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;遞補、補選或改派時,亦同。 

五、本會議代表之任期為四年,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,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。本會議代表之任期,自上屆代表任期屆滿之翌日起算。但遞補代表自遞補日起算至該屆任期屆滿日止。 

六、本會議之主席,由勞資會議代表輪流擔任之。但必要時,得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共同擔任。 

七、本會議以每三個月舉辦一次為原則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八、本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,始得開會,並以協商達成共識做成決議;無法達成共識者,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。

本會議決議事項,應循行政程序經相關權責會議或單位確認後,簽奉校長核准辦理。

本會議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時,得提出書面意見。 

第三項未出席代表,不列入第一項出席及決議代表人數之計算。 

九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,依「勞動基準法」、「勞資會議實施辦法」及「會議規範」等相關規定辦理。

十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理事長核定後實施;修正時亦同。